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
債 權 人 譚必信
債 務 人 陳曉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利息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