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債 權 人 黃政雄
債 務 人 戴德秀
債 務 人 戴肇鋒
債 務 人 戴至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