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8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代 理 人 劉妙色、林益琪
債 務 人 洪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叁佰玖拾柒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