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086號
PCDV,104,司促,5086,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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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
債 權 人 洪樹琥珀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秀貞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二、本件債權人依據其與第三人林奕蒼間之租賃契約等關係,請 求債務人返還所有物與不當得利。經查:返還所有物並非金 錢給付,不得聲請支付命令;又縱使依照租賃契約等關係而 有不當得利之情形,不當得利之人亦為契約關係相對人林奕 蒼。聲請人對不相關之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前述說 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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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