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51號
PCDV,104,司促,4851,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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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素真即林芯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柒佰陸拾捌
  元,及其中伍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叁拾
  捌萬伍仟零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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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