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21號
PCDV,104,司促,4821,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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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陳哲彥
債 務 人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債 務 人 林柱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叁萬壹
  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陸拾捌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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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