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強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洛昇
訴訟代理人 吳治衍
被 告 鑫超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向原告購買不織布等貨物,共積欠貨款新 臺幣(下同)十二萬八千九百八十七元未付,迭催不理,為此爰本於買賣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一紙、送貨單三紙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 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