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郭建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901686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06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6,008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2901686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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