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47號
PCDV,104,司促,4147,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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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鄭汀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7805580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17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7805580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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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