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林信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8388633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05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389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98388633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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