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61號
PCDV,104,司促,3961,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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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鍾佳妤
債 務 人 鍾新貴
債 務 人 陳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佳妤於民國( 下同)93 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
   院時,邀同債務人鍾新貴陳秀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共1 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34,764 元,約定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99年07月01
   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 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83,707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
   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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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