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41號
PCDV,104,司促,3741,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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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宋家榮
債 務 人 蕭錦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叁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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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