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5號
PCDV,104,司促,2815,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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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
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債 務 人 陳逸婷即陳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叁萬捌仟玖
  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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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