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3號
PCDV,104,司促,253,201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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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債 權 人 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景春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肆佰陸
  拾柒元,及其中柒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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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