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84號
PCDV,104,司促,2484,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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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藍文良
債 務 人 鴻隆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素珠
債 務 人 余博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叁萬壹
  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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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隆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