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玉娟
債 務 人 覃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貳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零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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