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
債 權 人 周勝雄
債 務 人 周坤土
債 務 人 周金城
一、債務人周坤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伍仟
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金城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坤土、周金城並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