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76號
PCDV,104,司促,1376,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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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
債 權 人 周勝雄
債 務 人 周坤土
債 務 人 周金城
一、債務人周坤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伍仟
  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金城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坤土周金城並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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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