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六七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錫
訴訟代理人 楊見都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天賜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份: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所執有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簽發,票號 五四三八六一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本票一紙,其債權對原告不 存在。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原告因興建房屋,造成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彰化市安溪莊七之一九 、七之二十號房屋發生龜裂。嗣雙方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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