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89年度,672號
CHEV,89,彰簡,672,20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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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六七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錫
  訴訟代理人 楊見都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天賜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份: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所執有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簽發,票號 五四三八六一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本票一紙,其債權對原告不 存在。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原告因興建房屋,造成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彰化市安溪莊七之一九 、七之二十號房屋發生龜裂。嗣雙方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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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