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西方緣禮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熺崑
楊熺亮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689 號請求確認補償金權利
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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