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01號
PCDV,103,重訴,201,2015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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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李良杰
被 上訴人 李金生
      李朝和
      尤美蘭
      李欣蕙
      李玉璇
      余採蓮
      李孟玲
      林順金
      李昇原
      李錦衣
      吳江雲
      李明慧
      李茂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6,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
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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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