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43號
PCDV,103,訴,643,2015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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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陳建宏
      陳怡秀
被 上訴人 陳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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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