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陳建宏
陳怡秀
被 上訴人 陳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