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89號
PCDV,103,訴,3289,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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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89號
原   告 林文旭 
      林山喬 
      林漢鵬 
      巫楊秋菊
被   告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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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