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89號原 告 林文旭 林山喬 林漢鵬 巫楊秋菊被 告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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