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律師
複訴訟代理 涂國慶
黃燕光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重棋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