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95號
PCDV,103,訴,2695,2015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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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伍仟柒佰陸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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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