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3號原 告 李梁豊妹訴訟代理人 李枝連被 告 湯杰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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