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73號
PCDV,103,訴,2373,201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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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3號
原   告 李梁豊妹
訴訟代理人 李枝連
被   告 湯杰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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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