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58號
PCDV,103,訴,1458,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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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8號
原   告  林晏丞 
兼法定代理人 林耀三 
       張愛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陳冠宇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孟麒 
訴訟代理人  顏沛妤 
被   告  蔡建軒 
兼法定代理人 蔡享達 
被   告  黃弘宗 
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義 
訴訟代理人  黃許仙女
被   告  黃柏峰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吉 
兼法定代理人
及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宥豪 
被   告  林俊宏 
兼法定代理人 江夢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被   告  張宇誠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中 
被   告  林建宏 
兼法定代理人 卓麗紅 
       林承佑 
被   告  吳代文 
兼法定代理人 楊仙米 
       吳昆森 
被   告  王紹齊 
兼法定代理人 吳慧華 
       王淵輝 
被   告  林秉儀 
兼法定代理人 林哲良 
兼法定代理人 
及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祁芳玉 
被   告  李喬維 
兼法定代理人 潘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 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補正事項:
⑴被告陳孟麒之訴訟代理人顏沛妤如有兼任被告陳冠宇之訴 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陳冠宇」「法定代理人陳 孟麒」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⑵被告黃正義之訴訟代理人黃許仙女如有兼任被告黃弘宗之 訴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黃弘宗」「法定代理人 黃正義」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⑶被告陳麗吉之訴訟代理人黃宥豪如有兼任被告黃柏峰之訴 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黃柏峰」「法定代理人陳 麗吉」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⑷被告林哲良之訴訟代理人祁芳玉如有兼任被告林秉儀之訴 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林秉儀」「法定代理人林 哲良」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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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