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8號
原 告 林晏丞
兼法定代理人 林耀三
張愛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陳冠宇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孟麒
訴訟代理人 顏沛妤
被 告 蔡建軒
兼法定代理人 蔡享達
被 告 黃弘宗
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義
訴訟代理人 黃許仙女
被 告 黃柏峰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吉
兼法定代理人
及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宥豪
被 告 林俊宏
兼法定代理人 江夢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被 告 張宇誠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中
被 告 林建宏
兼法定代理人 卓麗紅
林承佑
被 告 吳代文
兼法定代理人 楊仙米
吳昆森
被 告 王紹齊
兼法定代理人 吳慧華
王淵輝
被 告 林秉儀
兼法定代理人 林哲良
兼法定代理人
及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祁芳玉
被 告 李喬維
兼法定代理人 潘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 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補正事項:
⑴被告陳孟麒之訴訟代理人顏沛妤如有兼任被告陳冠宇之訴 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陳冠宇」「法定代理人陳 孟麒」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⑵被告黃正義之訴訟代理人黃許仙女如有兼任被告黃弘宗之 訴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黃弘宗」「法定代理人 黃正義」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⑶被告陳麗吉之訴訟代理人黃宥豪如有兼任被告黃柏峰之訴 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黃柏峰」「法定代理人陳 麗吉」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⑷被告林哲良之訴訟代理人祁芳玉如有兼任被告林秉儀之訴 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林秉儀」「法定代理人林 哲良」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