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被 告 康瑾秋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律師受 告 知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陳歆劼 林志淵受 告 知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受 告 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