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陳斌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
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