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251號
PCDV,103,家親聲,251,201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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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陳斌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
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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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