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00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200,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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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張呅達
代 理 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72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 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為新台幣(下同)340,800元,幾乎全數用於必要生活 費用之支出,是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144,000元 ,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1993年及1998年出產二台車 外,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產歸屬清單在卷可參,則無擔保 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 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已66歲高齡平日以資源回收維生,債 務人於更生卷中所提出103年12月25日至104年1月31日 間之資源回收時間及收入,每月約2,000元,加計債務 人身障補助3,500元及養子扶養費4,200元。本院認債 務人更生方案中所提其配偶殘障補貼4,700元為債務人 收入又列出配偶扶養費4,700元之支出,實屬多餘,故 本院將不於裁定中重複提及配偶重殘補助4,700元及扶



養配偶4,700元之費用。是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平均每月收入約9,700元作為還款標準,應堪採信 。
(二)次查,債務人與四位弟妹共同扶養父母,父母均患有 重度失智症且名下並無財產,此有醫師之診斷證明書 及財產歸屬清單在卷可查,以新北市103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840元核之,認債務人每月對其父母所 支出之扶養費每人以1,000元計之,堪認合理。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9,700元,扣除 每月清償金額2,000元、扶養費用共2,000元後,僅餘 5,700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 生方案,依目前社會現狀,僅得過著節省之生活,但 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性、額外之支出,且債務人將其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 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堪認合理。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 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 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 活,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 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張呅達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元。2.總清償比例:8.3﹪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2,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10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



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 ,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59,571元
每期還款金額:760元
二、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債權金額:44,353元
每期還款金額:51元
三、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債權金額:445,380元
每期還款金額:514元
四、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4,353元
每期還款金額:63元
五、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31,079元
每期還款金額: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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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