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807號
債 權 人 燈舍照明設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獻宏
債 務 人 鄧宇筑即光世代科技照明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叁佰柒拾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