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42號
PCDM,104,聲,642,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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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忠勤
被   告 李近平(原名「李權峯」、「李崴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妨害性自 主(聲請書載為「強制性交」)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 金額新臺幣8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 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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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