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90號
PCDM,104,聲,590,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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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詩瑜
被   告 陳鎰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詩瑜因被告陳鎰銓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102 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陳鎰銓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拘提無 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依具保人陳詩瑜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 」戶籍地及民國102 年12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居所地「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2 樓」通知具保人,具保人斯時未在監在 押,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2 紙、102 年12月4 日該署102 年刑保字第 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 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2 紙、送達執行傳票證書1 紙、具保人在監押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佐。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 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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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