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6號
PCDM,104,聲,46,2015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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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月萍
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22038號 」應更正為「104年度執聲字第2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案號「103 年度 執聲字第22038 號」,顯係「10 4年度執聲字第23號」之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104 年 度執聲字第23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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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