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4年度,17號
PCDM,104,易緝,17,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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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麗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0
3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麗玲在告訴人即址設新北市○○區○ ○路000 號2 樓「潮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並兼辦人 事業務,負責員工薪資發放及廠商請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 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㈠基於業 務侵占之犯意,於102 年5 月2 日向告訴人申請核發廠商菲 伊影像有限公司(下稱菲伊公司)之攝影費新臺幣(下同) 2 萬3625元,於翌(3 )日取得公司撥付之款項後,未交付 菲伊公司,而將其業務上持有之該筆款項侵占入己,供其清 償個人債務。後因菲伊公司向被告催討帳款,被告遂於102 年6 月18日再次向公司請領菲伊公司之攝影費,並由告訴人 將款項直接匯入菲伊公司指定之帳戶內。㈡基於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之犯意,於102 年7 月3 日,在其職務 上製作之告訴人102 年6 月份薪資轉帳明細、薪水總表上, 虛偽填報離職員工侯宗成、辻靖彥之薪資分別為4 萬3187元 、5 萬元後,以上開不實文件送交告訴人負責人張金英核章 而行使之,致張金英陷於錯誤,而同意核章,告訴人並於10 2 年7 月5 日撥付離職員工侯宗成、辻靖彥之薪資共9 萬31 87元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因告訴人副總經理顧 志成發覺支出異常,調閱帳冊資料,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被告邱麗玲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3 年6 月10日 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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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潮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