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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4年度,55號
PCDM,104,審附民移調,55,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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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呂惠美
  被 告  楊曜宇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楊國森
  被告兼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謝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
8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6 日下午4 時4 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李正雄
朗讀案由
  原 告  呂惠美
  被 告  楊曜宇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謝秀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呂惠美
  被 告  楊曜宇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謝秀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拾萬元,給付方式:
  被告於民國(下同)104 年2 月6 日當庭給付現金壹拾萬元
  ,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貳拾萬元,被告應自10
  4 年3 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
  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均匯入原告指定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戶名:呂惠美
二、原告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機
  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呂惠美
          被  告 楊曜宇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謝秀華
          調解委員 李正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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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