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74號
PCDM,103,附民,274,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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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張○志
法定代理人 張詩佳
被   告 王元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元宏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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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