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236號
PCDM,103,訴,1236,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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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啟順
選任辯護人 葉茂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啟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劉啟順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 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嫌重大,屬最輕本 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之供述與其他共犯之供 述顯相齟齬,且尚有證人楊家偉等共犯未到案,足認被告有 與證人、共犯勾串之虞;另依共犯李河榮之供述,被告曾經 向李河榮表示不要再回到三重泉州街一帶,因為警察已經有 來該址探訪過,參以被告所涉罪名刑度甚重,故有相當理由 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之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 ,以及本件被告所涉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影響甚鉅,認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3 年12 月5 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院於104 年2 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攜帶兇器強盜 罪嫌仍屬重大,復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核 存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參以被告到案前已 有規避警方查緝之舉,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且證人楊家偉目前尚未經本院調查完畢,而被告於偵訊時曾 表示其將證人楊家偉當作自己小孩看待等語(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4652 號卷第240 頁背面), 可知被告與證人楊家偉之交情非淺,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有與之串證之虞。本院衡酌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嫌影響社會 治安甚鉅,情節非輕,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 本權利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4 年3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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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