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 年度簡附民字第143 號
原 告 卡普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宏
訴訟代 理 人 柏有為律師
黃雅英律師
被 告 楊世賓
送達代收 人 陳麗玲
上列被告楊世賓因妨害名譽案件(103 年度簡字第270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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