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施懿容
被 告 周一鳴
年豐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蔣慧珍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38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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