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3年度,165號
PCDM,103,交簡附民,165,201502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黃宏為
被   告 沈茂庚
      清迻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兆峻
上列被告沈茂庚清迻社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簡字第63
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