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847號
PCDM,102,訴,1847,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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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588號
                   102年度訴字第 405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6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慶雲
選任辯護人 簡大易律師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詹育倫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詹智崴
選任辯護人 游勝韃律師
被   告 顏駿麟
      陳璿宇
      闕元真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朱俊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鄭亦融
      邱漢銘
選任辯護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古峻緯
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律師
被   告 黃泰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63、99號、101 年度少偵字第55號)、追
加起訴(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101 年度偵字第17095 號、
101 年度少偵字第55號),暨移送併辦(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83
號、102 年度調偵字第26 7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其餘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部分無罪。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其餘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部分無罪;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I○○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其餘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部分無罪。
顏駿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傷害、毀損



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A○○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傷害、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N○○、丑○○、L○○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均無罪;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申○○、子○○、E○○,均無罪。
事 實
一、I○○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11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甲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自 101 年3 月間開設某卡拉OK店(地址詳卷),並透過友人「 三八仔」介紹認識自稱為「四海幫海雲堂」成員之H○○、 I○○(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詳後述),乃以 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代價,委託H○○、I○○負責 處理酒客鬧事之圍事工作,嗣因甲1 經營不善,無力再支付 H○○、I○○圍事費用,乃於101 年4 月28日撥打電話向 H○○表示下個月起終止委任之事,H○○旋指示I○○前 往瞭解,I○○確認甲1 之意後,先詢問友人癸○○(綽號 「基哥」)處理方式,經癸○○建議向甲1 索取分手費,I ○○並與H○○商議,詎I○○、癸○○、H○○明知甲1 已表示不再委託圍事,且甲1 對其等自稱「四海幫海雲堂」 背景有所知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 財之犯意聯絡,推由I○○向甲1 出言恫嚇強索分手費,I ○○先於101 年4 月30日下午某時許前往上開卡拉OK店向甲 1 要求今日內支付6 萬6,000 元之分手費,若不支付就要砸 店,並接續恫稱:「今日內就要拿到錢,是公司交代要這樣 做」等語,同時向癸○○、H○○報告上情,又因甲1 於同 日下午7 時38分許撥打電話向I○○表示無力支付,I○○ 竟再接續於電話中向甲1 恫稱:「我看我幹你娘我沒辦法跟 你講了,你娘我乾脆叫我公司大哥去跟你講好了,這樣比較 快,恁爸可能太軟啦」等語,致甲1 恐I○○前來砸店及得 罪四海幫人士而心生畏懼,同意於同日下午10時許,在新北 市土城區某85度C 咖啡店交付現金。嗣甲1 依約攜帶現金到 場,並要求I○○簽立收據,I○○恐授人以柄而拒絕,撥 打電話予癸○○商請不知情之「三八仔」出面見證,甲1 與 I○○即前往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三八仔」住處,由甲1 交付6 萬6,000 元予I○○,I○○收取上開款項回報癸○ ○後,癸○○指示給付「三八仔」6,000 元紅包費,其餘款 項經H○○同意由I○○借支使用。嗣因警方對癸○○、H



○○、I○○分別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依法執行通訊監察,而查悉上情 。
二、顏駿麟係76年4 月26日出生之成年人,其與A○○(81年11 月4 日生)及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王○耀(85 年6 月24日生)、李○成(84年10月12日生)、朱○嘉(84 年11月16日生)、劉○浩(86年3 月26日生)等人為朋友關 係(王○耀等4 人所涉公共危險非行,均經檢察官移送本院 少年法庭審理)。A○○因綽號「長腳」之友人遭年籍不詳 名為「戴子翔」之人毆傷,欲尋「戴子翔」報仇,乃於101 年6 月5 日晚間11時許,邀集顏駿麟、少年王○耀、李○成 、劉○浩、朱○嘉、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雄哥」之成年男子 及其餘多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約70餘人,由A○○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少年劉○浩、少 年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顏駿麟及其 他人分乘30餘部機車前往新北市土城區環河路某堤防處集結 。其等明知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集體併排行駛、佔據快車道 、逆向行駛、高速競駛、闖紅燈及揮舞引燃之信號彈等行為 ,將致生道路通行車輛及行人往來之危險,竟共同基於妨害 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自上開堤防處出發,騎乘機車以 集體併排行駛、佔據快車道、逆向行駛、高速競駛、闖紅燈 之方式,在新北市土城區市區道路繞行,同日晚間11時53分 許,其等行經新北市○○區○○路0 號1 樓前,A○○復拉 開所持信號彈引信後揮舞,又不慎燙傷,將該信號彈朝道路 旁之變電箱丟擲,以上開方式非法使用道路,造成公眾往來 危險之狀態,因而致生公眾交通往來之危險。嗣員警事後獲 報趕往現場扣得信號彈空殼1 枚,再調取道路監視錄影器畫 面查閱車籍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癸○○等人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之罪嫌,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故 本案相關證人均以代號表示(是以下所述證人之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均詳密卷所示),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關於被告癸○○、H○○、I○○部分: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甲1 及各被告以外之同案被告於警詢之陳述(見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63、99號秘密證 人筆錄卷宗【下稱秘密證人筆錄卷宗S2卷】第2 頁至第4 頁 、第8 頁至第9 頁),核屬傳聞證據,業經被告癸○○、H ○○、I○○之辯護人否認其證據能力,本院復查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第159 條之5 之法定例 外情形,均應認無證據能力。
2.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 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係因命證人出具書面結文 ,擔保其一旦虛偽陳述,當負偽證罪責,足以確保其所述之 憑信性,而既若依法應命具結,卻未行具結,則所踐行之訴 訟程序,違背規定,情節嚴重,故剝奪其為證據之適格。惟 此係指以證人之身分,依法命其作證之情形。如係以被告之 身分予以詢(訊)問者,尚不生具結之問題。易言之,於共 同被告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被告之身分予以訊問之情形, 檢察官既係行使其調查證據之職權作為,未命具結,當無違 法可言;祇於以證人身分加以訊問,而其人不行使拒絕證言 權時,始須命為具結,否則所取得之供述,無證據能力。至 於共同被告在審理中,均須踐行交互詰問程序,以充分、實 質保障各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是以若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 以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 「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 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法可言。前揭不論係本案或 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 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 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 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 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 非以證人身分在法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1 年臺上字第2067號裁判要旨參照)。本案證 人甲1 及同案被告癸○○、H○○、I○○等人基於證人地 位,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關於此部分事實之證述(見祕密 證人筆錄卷宗S2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9頁至第21頁;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卷二第39頁、第46頁至第48頁、第53頁 至第54頁),均經合法具結,被告癸○○、H○○、I○○ 及其等辯護人亦未釋明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規定



,自得作為證據。且證人甲1 、被告癸○○、H○○、I○ ○於本院審理中,均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依法命具結後, 進行交互詰問,予以各該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保障其等訴 訟上之權利,且經提示上開證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 ,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法辯論,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 ,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得作為認定此部分事 實之基礎。上開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該等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 證述,未經被告對質詰問,應無證據能力云云,尚屬無據。 3.再按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其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係憑機 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 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 生證據」,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警員)依法定程序而 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 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 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 ,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154 號判決可 資參照)。查本案通訊監察錄音及具有同一性之實施監察人 員所製作關於此部分事實之監察譯文,被告癸○○、H○○ 、I○○及其等辯護人均不爭執該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之證 據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此部分通訊監察譯文具有證據 能力,得為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之依據。
4.又查本院並未將證人甲2 於警詢及證人甲4 於警詢、偵查中 之證詞,引為被告癸○○、H○○、I○○此部分有罪事實 之認定,故就各該被告之辯護人所爭執的前述證據方法之證 據能力之有無,認無加審酌之必要。
(二)關於被告顏駿麟、A○○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 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顏駿麟、 A○○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顏駿麟、 A○○對本院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均未予爭執證據能力 ,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其等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



均有證據能力。另其餘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核屬 書證、物證性質,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 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 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認均有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關於事實欄所載被告癸○○、H○○、I○○所犯恐嚇取 財部分:
( 一)訊 據被告癸○○、H○○、I○○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 財之犯行,被告癸○○辯稱:被告H○○、I○○告訴伊這 是他們自己開的店,伊還有去消費,後來他們說要退股,伊 只是給他們建議,檢察官卻把這件事情認為是收保護費云云 ,其辯護人辯護稱:依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本案僅與被 告I○○有關,被告癸○○並不知情云云;被告H○○辯稱 :伊有入股甲1 的店面,之後甲1 表示要退股,伊請被告I ○○去處理退股金之事,並未恐嚇甲1 或強取6 萬6,000 元 云云,其辯護人辯護稱:甲1 於審理中已說明先前曾同意被 告H○○等人入股,而該筆6 萬6,000 元乃退股金,至檢察 官所稱被告I○○索取分手費一事,係由被告I○○自行編 導,被告H○○全然不知情云云;被告I○○辯稱:伊只是 去向甲1 協調退股的事情,甲1 委託伊處理一些事情,經伊 處理妥當,甲1 之生意穩定後就想一腳把伊等踢開,而甲1 已經證稱該筆6 萬6,000 元乃退股金,並非檢察官所稱之分 手費云云,其辯護人辯護稱:甲1 業已證述每月2 萬元是為 感謝被告I○○等人維護店內保安工作所支付,而6 萬 6,000 元係結束營業返還被告I○○等人之退股金,並無恐 嚇取財之行為云云。
(二)經查:
1.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甲1 於偵查中證稱:伊於新北市板橋 區經營卡拉OK店,認識友人「三八」,經「三八」介紹自稱 四海幫的被告I○○、H○○認識,店內有事情他們會幫伊 處理,防止他人來鬧事,每月2 萬元,月初到店內拿,共拿 3 個月,這3 個月是伊自願交付給他們,後來店內生意不好 ,伊希望不要再拿錢,沒多久被告I○○就到伊店裡威脅說 如果不讓他們圍事就要交付6 萬6,000 元,不然會來砸店, 也曾經在電話中說:「妳最好不要給我莊孝維,我看我幹你 娘我沒有辦法跟妳講了,妳娘我乾脆叫我公司大哥跟妳講好 了,這樣比較快,恁爸可能太軟啦」,伊聽了感覺很害怕, 所以趕快去籌錢給他們;而被告I○○有說綽號「基哥」之 被告癸○○是他們老大,伊在新北市土城區85度C 交付6 萬



6,000 元給被告I○○時,要請他簽收據,但他不簽名,伊 要求有證人見證,所以約到綽號「三八仔」位於土城區明德 路之住處,因為「三八仔」就是介紹被告I○○來圍事的人 ,伊當著「三八仔」的面將現金6 萬6,000 元交給被告I○ ○等語明確(見祕密證人卷宗S2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9頁 至第21頁),可見證人甲1 先係委託被告H○○、I○○等 人從事店內保安工作,嗣因獲利有限,無力再支付每月2 萬 元報酬,僅能終止委託圍事工作,卻因被告I○○以威脅砸 店及影射「四海幫」之犯罪組織將出面干涉,因而心生畏懼 ,迫於無奈始交付6 萬6,000 元予被告I○○。 2.又觀諸被告癸○○、H○○、I○○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於101 年4 月28日 至同年5 月3 日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101 年度少連偵 字第63、99號通訊監察譯文卷一【下稱通訊監察譯文卷S3】 第167 頁至第19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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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話時間 │ 對話內容 │
│編號├───────┤ │
│ │發話、受話 │ │
├──┼───────┼─────────────────────────────┤
│ 1 │101 年4 月28日│甲:怎樣? │
│ │下午10時56分 │B:阿倫我有一件事跟你講。 │
│ ├───────┤甲:什麼事? │
│ │(甲)被告H○○ │B:下個月沒辦法啦,這邊要改主了,我一直要退出來。 │
│ │ 0000000000 │甲:要退出? │
│ │ 受話 │B:有人要入股,我慢慢退出來。 │
│ │(B)甲1發話 │甲:嗯。 │
│ │ │B:你們圍事的方面,我真的沒辦法。 │
│ │ │甲:嗯,下個月什麼時後? │
│ │ │B:會做,我會退,等人家拿錢。 │
│ │ │甲:嗯。 │
│ │ │B:抱歉,真的賺不到錢,現怎麼辦,我會退出。 │
│ │ │甲:了解。 │
│ │ │B:麻煩你跟小胖說。 │
│ │ │甲:嗯,好。 │
├──┼───────┼─────────────────────────────┤
│ 2 │101 年4 月28日│甲:喂你在哪? │
│ │下午10時59分 │B:網咖,怎樣? │
│ ├───────┤甲:你過去店了解圍事到月底,下個月會給我錢嗎? │
│ │(甲)被告H○○ │B:我聽不懂你意思。 │




│ │ 0000000000 │甲:她說她要退掉,我的錢ㄟ。 │
│ │ 發話 │B:我過去問。 │
│ │(B)被告I○○ │甲:跟她凹一下,看能不能拿錢。 │
│ │ 0000000000 │B:好啊。 │
│ │ 受話 │ │
├──┼───────┼─────────────────────────────┤
│ 3 │101 年4 月28日│阿倫:請你別亂想,真的生意不好,付出比賺的還多,很多款項都│
│ │下午11時25分 │付不出來,下月初要改主,認識你們真的很好,我也無可耐何,望│
│ ├───────┤能下回還有機會再合作。(簡訊) │
│ │(甲)被告H○○ │ │
│ │ 0000000000 │ │
│ │ 受話 │ │
│ │(B)甲1發話 │ │
├──┼───────┼─────────────────────────────┤
│ 4 │101 年4 月29日│B:喂。 │
│ │上午2時24分 │甲:你問的結果了? │
│ ├───────┤B:他的股份在5 、6 號要賣給別人。 │
│ │(甲)被告H○○ │甲:我的部分耶。 │
│ │ 0000000000 │B:他的股份被安安吃掉了,就變他們的,我有跟發哥講。 │
│ │ 發話 │甲:嗯,安安怎麼有錢拿。 │
│ │(B)被告I○○ │B:對啊。 │
│ │ 0000000000 │甲:現在意思ㄟ。 │
│ │ 受話 │B:她說她明天進香,她會跟發哥說。 │
│ │ │甲:叫她拿2 萬出來,我們走。 │
│ │ │B:這個月拿了啊,喔。 │
│ │ │甲:嗯。 │
├──┼───────┼─────────────────────────────┤
│5 │101 年4 月29日│甲:喂。基哥 │
│ │下午10時53分 │B:回到家啦? │
│ ├───────┤甲:剛到家。 │
│ │(甲)被告I○○ │B:他們剛結束喔。 │
│ │ 0000000000 │甲:我們喝到10點多,凱文哥跟琦哥又去別的地方喝。 │
│ │ 受話 │B:志明哥呢? │
│ │(B)被告癸○○ │甲:志明回辦公室阿。 │
│ │ 0000000000 │B:不是一起去喝? │
│ │ 發話 │甲:沒有阿,他也都沒睡阿。 │
│ │ │B:他明天要軋票。 │
│ │ │甲:對阿,啊你勒,你睡飽啦? │
│ │ │B:睡飽了。 │
│ │ │甲:那你再去喝阿,他們去艋舺而已阿。 │




│ │ │B:艋舺? │
│ │ │甲:對阿,他們應該去阿旺那邊啦。 │
│ │ │B:旺哥有店。 │
│ │ │甲:就我們上次去的那邊阿。 │
│ │ │B:我說旺哥有開店?沒有吧。 │
│ │ │甲:就他馬子在那邊做那個啦。 │
│ │ │B:喔。 │
│ │ │甲:我們上次去艋舺喝,我下去接你那裡有沒有。 │
│ │ │B:那就不用了啦,那種地方,不適合。 │
│ │ │甲:阿倫也這樣子講,杯哈(不適合)。 │
│ │ │B:阿倫回家啦。 │
│ │ │甲:我剛洗好澡,在等她洗好要去八哥那邊講阿美的事。 │
│ │ │B:你跟阿倫講說是我的意思嘛,如果今天要把我們撤掉可以啊, │
│ │ │ 6 萬6 啦,對不對,這他媽叫分手費啦。 │
│ │ │甲:了解OK啦,我會跟八哥這樣講。 │
│ │ │B:好。 │
├──┼───────┼─────────────────────────────┤
│6 │101 年4 月29日│B:喂。 │
│ │下午10時57 分 │甲:我在樓下。 │
│ ├───────┤B:明天再過去好了。 │
│ │(甲)被告I○○ │甲:那我過去好了,剛基哥有打給我。 │
│ │ 0000000000 │B:怎麼說? │
│ │ 發話 │甲:他問我在哪,我說剛到家啊。 │
│ │(B)被告H○○ │B:嗯。 │
│ │ 0000000000 │甲:這樣你沒有要出門那我鑰匙不給你囉。 │
│ │ 受話 │B:我沒有要出門了,你先過去八哥那邊問一下看怎樣,你跟他說 │
│ │ │ 我的意思差不多這樣。 │
│ │ │甲:基哥叫我跟八哥說這是他的意思就好了,說要6 萬6 啊。我就 │
│ │ │ 跟你說我剛跟基哥說完電話而已阿,剛基哥有打給我啊。 │
│ │ │B:好啦。 │
├──┼───────┼─────────────────────────────┤
│7 │101 年4 月29日│甲:喂。 │
│ │下午11時50分 │B:嗯。 │
│ ├───────┤甲:八哥說照我們的意思走就好了。 │
│ │(甲)被告I○○ │B:你還在那邊嗎? │
│ │ 0000000000 │甲:對阿。 │
│ │ 受話 │B:我過去。 │
│ │(B)被告H○○ │ │
│ │ 0000000000 │ │
│ │ 發話 │ │




├──┼───────┼─────────────────────────────┤
│8 │101 年4 月29日│甲:喂。 │
│ │下午11時51分 │B:怎樣? │
│ ├───────┤甲:沒有啊,那個八哥說照你的意思走阿。 │
│ │(甲)被告I○○ │B:本來就照我的意思走阿,媽的,中國人有一句話,請神容易送 │
│ │ 0000000000 │ 神難啦。 │
│ │ 受話 │甲:對阿,正常阿。 │
│ │(B)被告癸○○ │B :今天是你拉我們過去的,現在你要一腳把我們踢開,我們算什│
│ │ 0000000000 │ 麼,說走我們就走喔。 │
│ │ 發話 │甲:你要跟八哥講嗎? │
│ │ │B:好,跟八哥講一下。 │
│ │ │(以下由基哥跟八哥對話) │
│ │ │甲 :喂。基哥。 │
│ │ │B:八哥。 │
│ │ │甲:你在忙啊? │
│ │ │B:沒有在忙,剛幾個電話在連絡。 │
│ │ │甲:是喔。 │
│ │ │B:今天我這樣講啦,八哥當初你的好意,我們今天一定要謝謝你 │
│ │ │ ,他媽是甲1不上路,我是這樣覺得。 │
│ │ │甲:我跟他講過,你這樣講正確的啦,要叫她給個交代嘛,我剛有 │
│ │ │ 跟鬍子這樣講阿。 │
│ │ │B:我們之前去喝酒,他媽都沒有漏氣的。 │
│ │ │甲:對。 │
│ │ │B:把我們當凱子在噱。 │
│ │ │甲:對,這個傢伙可能也不好意思來找我啦,他跟小胖說要來找我 │
│ │ │ ,我說不太可能啦。 │
│ │ │B:我也跟他講說妳要找誰都一樣,空安,我講一句不好聽的,那 │
│ │ │ 天阿倫的狀況有跟你講了嘛。 │
│ │ │甲:我知道,空安我那天罵他,我說他媽你酒喝少一點,我有他講 │
│ │ │ 啦,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啦。 │
│ │ │B :OK啊。 │
│ │ │甲:好,看怎樣再過來聊啦。 │
│ │ │B:你再叫小胖聽一下。 │
│ │ │甲:好。 │
│ │ │(以下為被告I○○與被告癸○○對話) │
│ │ │甲:基哥。 │
│ │ │B:阿倫有沒有在旁邊。 │
│ │ │甲:阿倫他現在才要過來。 │
│ │ │(以下與本案無關,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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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 年4 月30日│甲:甲1,你在哪裡? │
│ │下午2 時51分 │B:在家裡。 │
│ ├───────┤甲:在家裡喔,3 點半方便見個面嗎? │
│ │(甲)被告I○○ │B:3 點半喔,怎樣。 │
│ │ 0000000000 │甲:見面,我有事情要跟你說。 │
│ │ 發話 │B:喔。 │
│ │(B)甲1 │甲:3 點半在金城路的85度C 見面。 │
│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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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 年4 月30日│甲:喂。 │
│ │下午3時22分 │B:怎樣? │
│ ├───────┤甲:現在生活過的不錯,現在在土城好樂迪。 │
│ │(甲)被告I○○ │B:誰? │
│ │ 0000000000 │甲:阿卻阿。 │
│ │ 發話 │B:他又沒拿人家錢,用自己的錢不行喔。 │
│ │(B)被告H○○ │甲:啊。 │
│ │ 0000000000 │B:小蜜蜂說沒拿錢給他啊,他拿自己的錢不行喔。 │
│ │ 受話 │甲:沒關係阿,我要叫泰富過去,我等一下會告訴她。 │
│ │ │B:不是阿,甲1呢。 │
│ │ │甲:但是,我們拿1萬給他,他沒分下去也不對啊。 │
│ │ │B:什麼東西? │
│ │ │甲:1萬元他沒分下去也不對啊。 │
│ │ │B:那不是重點啦,甲1怎麼說? │
│ │ │甲:我還沒跟她見到面。 │
│ │ │B:好啦,甲1比較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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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1 年4 月30日│甲:我晚上12點會去店裡啦。 │
│ │下午4時18分 │B:她要不要? │
│ ├───────┤甲:要阿。 │
│ │(甲)被告I○○ │B:她說好。 │
│ │ 0000000000 │甲:我叫她想辦法,我跟他說我們基哥開口要12 啦,已經幫你壓到│
│ │ 發話 │ 6 萬6 了,我把我們都設定昨天被人家幹譙可憐的角色。 │
│ │(B)被告H○○ │B:嗯。 │
│ │ 0000000000 │甲:反正我今天晚上... │
│ │ 受話 │B:她的意思呢? │
│ │ │甲:我已經跟她講到,我已經跟她洗腦,我說我晚上一定要看到 6 │
│ │ │ 萬6 就對了,其他不用跟我說了,她說打給你阿,要跟你道歉 │
│ │ │ ,我說不用打給你,你現在火氣很大,過一陣子我們跟公司交 │
│ │ │ 代以後,把事情處裡好再打給你,他也要跟基哥說,我說你也 │
│ │ │ 不用跟基哥說,基哥人不在臺北,他很忙啦。 │




│ │ │B:嗯。反正拿的到就好了啦,那筆錢我也沒差。 │
│ │ │甲:拿到錢我拿去給你就對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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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1 年4 月30日│B:喂。 │
│ │下午4時26分 │甲:基老闆阿,事情我跟他講了,我說我今天晚上會過去啦。 │
│ ├───────┤B:什麼會過去? │
│ │(甲)被告I○○ │甲:甲1綽號那個事啦。 │
│ │ 0000000000 │B:好啦,好好處理啦。 │
│ │ 發話 │甲:然後,我要過來跟八哥講,他跟在我後面就馬上過來找八哥了 │
│ │(B)被告癸○○ │ 。 │
│ │ 0000000000 │B:然後呢? │
│ │ 受話 │甲:我跟他我要忙我要走了啊,我說我過來借廁所而已啊。 │
│ │ │B:嗯。 │
│ │ │甲:我有跟他說了,他說要跟你說,我說不必,我們基哥開口是12 │
│ │ │ 萬啦,我們已經盡我們的能力,我昨天跟阿倫都被基哥跟家裡 │
│ │ │ 大哥罵到臭頭,幫你壓到6 萬6 ,再低我沒辦法了。 │
│ │ │B:嗯。 │
│ │ │甲:我都先幫你跟阿倫先撇掉,一去她就說要跟你們兩個講,我說 │
│ │ │ 不用跟他們兩個講,我基哥人不在臺北。 │
│ │ │B:嗯,好啦,把我挑開啦,對啦。 │
│ │ │甲:我就說我家裡的大哥跟基哥交代,就是今天要看到錢啦,不然 │
│ │ │ 什麼都不用說啦。 │
│ │ │B:對啦,你這樣講就對了。 │
│ │ │甲:總不能又把你們暸個牽扯到裡面啊,這樣子每個都要講,那講 │
│ │ │ 一講就都不用講了啊,它幹嘛還要講。 │
│ │ │B:對阿,你說他媽我們去捧場,捧一捧也有6 萬多塊了,對不對 │
│ │ │ 。 │
│ │ │甲:沒有,我跟他說光做我們的客人你就做不少了,光小余就去幾 │
│ │ │ 趟了。 │
│ │ │B:ㄟ。 │
│ │ │甲 :一次5,000 、8,000 的繳,你娘的人家也去4 、5 趟了,對不│
│ │ │ 對。 │
│ │ │B :ㄟ。 │
│ │ │甲:還有我帶朋友去的,他跟你不清不楚的,我都先繳掉了對不對 │
│ │ │B:嗯。 │
│ │ │甲:我自己想到無聊跑去喝的,5,000塊我都先幫朋友繳好了。 │
│ │ │B:嗯。 │
│ │ │甲:反正我今天跟他講的事情就是把我跟阿倫都說的很委屈,因為 │
│ │ │ 我們兩個昨天跟你見完面被你罵到臭頭,晚上吃飯也被罵到臭 │
│ │ │ 頭,然後公司交代說一定要這樣做。 │




│ │ │B:嗯。 │
│ │ │甲:他以一直跟我說不能低一點嗎,我說沒有辦法,我已經幫你降 │
│ │ │ 低了,不然你要打給基哥,但基哥一定會跟你說12萬。 │
│ │ │B:哈哈哈,好啦,了解。 │
│ │ │甲:因為我怕她跟八哥講一講八哥要你的電話。 │
│ │ │B:嗯。 │
│ │ │甲:這樣子基哥OK嗎?劇本寫的還好吧。 │
│ │ │B:可以啦,了解。 │
│ │ │甲:好,那我要去打電動了喔,我時間到再過去拿錢。 │
│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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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1 年4 月30日│甲:我過來找八哥,她馬上跟在後面過來找八哥耶。 │
│ │下午4時29分 │B:八哥不是說隨便我們。 │
│ ├───────┤甲:我把八哥拉去旁邊講了啊,我剛跟他講好,晚上12點要過去跟 │
│ │(甲)被告I○○ │ 她拿錢啊,八哥就知道意思了,他問我說不是跟她講要去忙, │
│ │ 0000000000 │ 怎麼會在八哥這邊,我說我過來大便的。 │
│ │ 發話 │B:喔。 │
│ │(B)被告H○○ │甲:我剛跟基哥通電話,把大約情形跟他講了,怕姐仔向八哥要基 │
│ │ 0000000000 │ 哥的電話,我已經跟基哥對好台詞了啦,反正如果是姐仔打給 │
│ │ 受話 │ 你,你就不要接,八哥打給你沒關係,聽到甲1綽號的聲音,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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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