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芳苑工業區服務中心
代 表 人 許瑞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 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