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2號
CHDV,104,聲,12,201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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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清薰
相 對 人 王士晉
相 對 人 王竹林
兼代理人  王竹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39號)事件,聲
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 書面同意,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日起30日內,繳納 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有必要者為限。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依據上開規定提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未繳納費用,亦未敘明有何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前經本院104年2月10日裁定應命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 面同意」,且繳納費用,併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逾 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經聲請人於104年2月16日收受,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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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