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0號聲 請 人 謝淑真上列聲請人謝淑真因與相對人柯美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淑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柯美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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