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上列聲請人實固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等二
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實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中(票號:BJ-0000000-0)所記載之發票日、到期日均
與証物所示不同,請具狀更正之,並請確認提示日及利息起
算日是否亦有誤,如是,請一併更正之。
二、因相對人已部分清償,故請具狀敘明各張本票之請求金額為
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李瑞祥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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