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債 權 人 周爽
上列債權人周爽因與債務人神瓏養身會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周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神瓏養身會館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王文達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
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