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姚蕙心即姚素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叁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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