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89年度,598號
PTEV,89,屏簡,598,200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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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九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就所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並聲請本院以八十 九年度票字第三八○二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簽發,該本票 上原告之簽名非真正,且票據上之印章亦非原告所有,係屬偽造,原告未曾授權 他人代理簽發系爭本票,原告自無庸負擔任何票據之給付義務,被告實不得持之 對原告主張享有票據上之權利,又被告雖稱因參加其妻吳美惠所召集之互助會而 取得係爭本票,然系爭互助會係其妻王吳美惠擅自以其名義所參加,伊並不知情 ,亦未同意。
二、被告則以其雖無法證明系爭票據為原告所簽發,惟其係參加訴外人即原告之妻吳 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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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