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債 權 人 李禎昌
上列債權人李禎昌因與債務人吳家碧即德安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李禎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翊安實業有限公司」抑或為「李禎
昌」?
二、請提出德安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家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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