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58號
CHDV,104,司促,1658,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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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
債 權 人 金獅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鎔穗
債 務 人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零肆拾柒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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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獅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